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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5-09-1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8 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司聲字第104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代  理  人  黃建儒  
相  對  人  賴威松  

            賴威勇  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
裁定如下:
   主  文
相對人賴威松、賴威勇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
臺幣貳佰玖拾貳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相對人賴威松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
玖佰貳拾參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   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及其他
   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
   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
    文。
二、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借款事件,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
    3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一,餘由被告賴威
    松負擔,並確定在案,合先敘明。
三、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,聲請人於本院113年度
    訴字第630號事件繳納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
    下同)29,215元。是依前揭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,
    即應由相對人賴威松、賴威勇連帶負擔292元【計算式:29,
    215×1%=292(元以下四捨五入)】,相對人賴威松則應負擔
    28,923元【計算式:29,215-292=28,923】,並應依民事訴
    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    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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