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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1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8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6671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徐明德  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永新間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,又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
    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
    法院管轄;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
   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
    法第第7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
   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、健保、郵局存款及保險
    契約投保資料,並予以執行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
    執行行為地不明,而債務人之住所係設於新北市新莊區,非
    屬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
   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
    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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