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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1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4096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楊敏華  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緯宗即林明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   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
    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;強制執行之
    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
   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
    第28條第1項規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以林緯宗即林明憲為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查
    詢債務人於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契約相關
    資料,而未指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。
    惟查,債務人林緯宗即林明憲現戶籍設於新北市淡水區,非
    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
   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
    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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