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1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3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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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0822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陳慶霖即陳復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
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
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應執行之
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
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行
法第7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慶霖強制執行,惟未陳報
本院轄區內之財產為執行標的,僅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、
及人壽保險投保資料,即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
行行為地均不明情事。矧債務人係設籍於新北市汐止區,非
本院轄區,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1件在
卷可稽,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茲債權人向本
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
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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