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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(2025-10-2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9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0527號
債  權  人 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

法定代理人  林曼麗  
代  理  人  施亭妤 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雯芯、謝曉琪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   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   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   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謝曉琪對於第三人永豐商業
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、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松
    分公司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南分公司、彰化
  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臺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,惟依其聲
    請狀所載上開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中山區、
    臺北市松山區、臺北市信義區、臺北市松山區,均非屬本院
    轄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
   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
    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9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張筱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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