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03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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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971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潘素珍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
約債權所為強制執行之聲請,應予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於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
限公司有保險契約債權,聲請強制執行云云。
二、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,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,或對
按要保人基於人壽保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
,為其所有之財產權,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,執行法院於必
要時,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
,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,此業經最高法院民事大法
庭以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就是類案件法律爭議,作
出統一見解。惟保險法於民國114條6月18日修正,保險法第
129-1條規定,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
權,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。且司法院114年6月27
日訂定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
點第(二)款,明訂執行法院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要保人為債
務人之健康保險、傷害保險。
三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投保於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
公司(下稱全球人壽)之保險契約債權,經本院核發扣押命
令,嗣第三人全球人壽於114年8月26日具狀陳報債務人有保
單號碼00000000之保險契約(下稱系爭保險契約),預估之保
單價值準備金新臺幣(下同)468,419元,惟上開保單主契約
「有」醫療險、健康險之性質。經本院於114年8月28日函詢
第三人全球人壽,是否得僅就健康、醫療險之部分不解約?
且如可部分解約,並請陳報其餘部分之解約金為若干。嗣第
三人全球人壽於114年10月29日陳報,該契約「無法」分割
僅就健康、醫療之部分不解約。故依最新保險法規定及法院
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,系爭保險契約不
得扣押或強制執行,應予裁定駁回。
四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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