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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5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6942號
聲明異議人
即  債務人  陳超羣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代  理  人  江仲璵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聲明異議人對本院就其對
於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核發
扣押命令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債權人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
司之存款債權所為強制執行之聲請,應予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查封時,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
  所必需之食物、燃料及金錢。前項期間,執行法官審核債務
  人家庭狀況,得伸縮之。但不得短於一個月或超過三個月。
  次按,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、社會救助或補助,
  不得為強制執行。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
  第三人之債權,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
  需者,不得為強制執行,強制執行法第52條、第122條定有
  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:債務人有身心障礙,有輕度身心
  障礙證明可證。因債務人有債務問題及身有殘疾,工作困難
    ,要照顧年邁多病母親,只能打零工為生。現今扣押之帳戶
    金額為母親之醫療費,影響債務人與母親生計,爰請求撤銷
    扣押等語。
三、經查,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
    公司之存款債權,經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
    分公司陳報於民國114年7月25日已扣押之存款債權金額為新
    臺幣(下同)77,183元。茲審酌債務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、債
    務人及其母親之國稅局財產及所得資料等文件在卷可稽,依
    臺灣省115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.2倍即18,618元,酌
    留債務人及其母親三個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應為111,708元。
    爰認定本件上開扣押存款,係維持債務人及母親生活所必需
    ,不得為強制執行。
四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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