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3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3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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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62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盧金珠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5,13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盧金珠於民國93年07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72,000元,
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元 (註: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
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民國93年07月22
日起至民國98年07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分之15.00採機動計付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6日止累計229,849元未給付,其中
63,090元為本金;166,759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債務人盧金珠於民國94年07月
1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約定分40期攤還,並訂於每
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,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自遲延日起至清
償日止,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。詎債
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
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6日
止累計25,281元未給付,(其中6,126元為本金,18,881元為
利息,27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),債務人依約除
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違約
金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662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090元 盧金珠 自民國114年1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6126元 盧金珠 自民國114年1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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