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2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2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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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53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王晴眉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4,64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
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王晴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
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
國114年11月23日止累計84,647元未給付,其中81,055元為
消費款;2,392元為循環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653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055元 王晴眉 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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