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1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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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318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王逸群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025,876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王逸群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民國11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2月01日止未受
償之利息21,307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500元。遲延利息計
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
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
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
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
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
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
人王逸群於民國97年03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
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
表序號2,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9月起各筆本
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2月0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,358元
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9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
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
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
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
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
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
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
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
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㈢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
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
乘以1.5%計算;㈤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㈥調閱帳
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
0元;㈦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631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0296元 王逸群 自民國114年1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.990% 002 新臺幣5503元 王逸群 自民國114年1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000% 003 新臺幣287883元 王逸群 自民國114年1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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