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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0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6265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陳美華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  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66,832元,及如附表所
    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
    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   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10年8月17日、113年9月11日開始與債權
    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
    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
    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
    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
    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
    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
    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
    計算之利息。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23日止,帳款尚餘
    66,832元,及其中本金63,737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
    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8 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佳偉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6265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057元 陳美華 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75% 002 新臺幣36680元 陳美華 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%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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