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1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1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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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70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潘正鴻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3,63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於民國111年10月4日、113年10月5日開始與債權人
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
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
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
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
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
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
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
計算之利息。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2日止,帳款尚餘10
3,639元,及其中本金99,539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570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786元 潘正鴻 自民國114年1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88% 002 新臺幣78753元 潘正鴻 自民國114年1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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