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0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0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58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莊景雄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31,04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莊景雄於民國113年03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84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27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7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7
日止累計731,049元正未給付,其中724,011元為本金;7,038
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
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558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24011元 莊景雄 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78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