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0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0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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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58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邱鎮泰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9,55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於民國107年7月30日、111年10月15日開始與債權人
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
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
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
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
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
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
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
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
。截至民國114年10月1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339
,552元,及其中本金328,637元未按期繳付。查債務人至民國
114年10月1日止,帳款尚餘339,552元及其中本金328,637元
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
經催討無效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558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5800元 邱鎮泰 自民國114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75% 002 新臺幣145851元 邱鎮泰 自民國114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% 003 新臺幣51986元 邱鎮泰 自民國114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75% 004 新臺幣45000元 邱鎮泰 自民國114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88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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