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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LDV 離婚等(2026-04-09)

其他/待認定 KLDV 2026-04-09 案號:婚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3年度婚字第108號
聲 請 人即
程序監理人  A06諮商心理師
上列聲請人因A05與A07間請求離婚等事件,聲請酌定程序監理人
酬金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人得請求之報酬為新臺幣參萬元。  
  理 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經本院113年度婚字第108號裁定
    選任為未成年子女丙○○之程序監理人,已行使程序監理人之
    職務,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規定,請求酌給酬金新
    臺幣(下同)3萬元等語。
二、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,按其職務內容、事件繁簡等一
    切情況,以裁定酌給酬金,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,家事
    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
    金,應斟酌職務內容、事件繁簡、勤勉程度、程序監理人執
    行律師、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,每人每一審級於
    五千元至三萬八千元額度內為之;前項酬金,包括程序監理
    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,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
    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、第2項所明定。
三、查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請求報酬,按上揭標準,並參酌本件程
    序監理人職務內容、事件繁簡、勤勉程度、程序監理人執行
    相關業務收費標準,認聲請人請求報酬3萬元,尚屬適當,
    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筱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