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LDV 離婚等(2026-04-09)
其他/待認定
KLDV
2026-04-09
案號:婚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婚字第108號
聲 請 人即
程序監理人 A06諮商心理師
上列聲請人因A05與A07間請求離婚等事件,聲請酌定程序監理人
酬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得請求之報酬為新臺幣參萬元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經本院113年度婚字第108號裁定
選任為未成年子女丙○○之程序監理人,已行使程序監理人之
職務,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規定,請求酌給酬金新
臺幣(下同)3萬元等語。
二、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,按其職務內容、事件繁簡等一
切情況,以裁定酌給酬金,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,家事
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
金,應斟酌職務內容、事件繁簡、勤勉程度、程序監理人執
行律師、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,每人每一審級於
五千元至三萬八千元額度內為之;前項酬金,包括程序監理
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,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
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、第2項所明定。
三、查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請求報酬,按上揭標準,並參酌本件程
序監理人職務內容、事件繁簡、勤勉程度、程序監理人執行
相關業務收費標準,認聲請人請求報酬3萬元,尚屬適當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吳筱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