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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0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4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2年度司執字第20022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 鐘婉菁、許珮娟、鐘偉、林郁珊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永達地政士即王正宗之遺產管理人間清償
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權人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,無正當理由而不
    為。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
    為,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,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
    強制執行之聲請,並於裁定確定後,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,
    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自明。蓋強制
    執行開始後,非經債權人為一定之必要行為,例如,引導執
    行人員前往執行現場指封債務人之財產、鑑價、測量、刊登
    新聞紙等,執行程序即不能進行。債權人若不為此一定行為
    ,執行程序即難開始或繼續進行,故如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
    不為,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無正當理由逾期仍
    不為,致不能進行強制執行,執行法院自得駁回其強制執行
    之聲請(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)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朱永達地政士即王正宗之
    遺產管理人繼承被繼承人王黃玉蘭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本
    院先後函命債權人代辦繼承登記後續行強制執行,債權人於
    民國113年9月5日、114年1月3日收受合法通知,迄未申辦代
    辦繼承登記,有本院送達證書及依職權查詢之土地、建物不
    動產登記謄本等附卷可憑。從而,債權人顯係無正當理由拒
    絕為強制執行所需之一定行為,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甚
    明,依首開規定,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9  月  4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
附表         
112年司執字020022號 財產所有人:王黃玉蘭         編號 土    地    坐    落    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(新臺幣元)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基隆市 安樂區 觀音  366-6 1142.00 1159分之78   備考        2 基隆市 安樂區 觀音  366-27 2.00 1159分之78   備考        3 基隆市 安樂區 觀音  366-28 15.00 1159分之78   備考        

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(新臺幣元)     樓  層  面  積 合      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933 基隆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 2層樓加強磚造 1層: 40.04 2層: 40.04 合計: 80.08  全部   備考       2 4091 基隆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增建部分 2層樓 第1層增建部分: 10.14 第2層增建部分: 21.06 增建第3層: 46.44 合計: 77.64  全部   備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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