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1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6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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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90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吳宜諠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,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819,566元(含起訴前之利息,元以下四捨五
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86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0,3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裁定確定之翌
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冠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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