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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5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48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岑庭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
114年度司促字第6304號支付命令,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
)100,000元本息;後被告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而原
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。因原告請求本金加計「
視為起訴前之利息與違約金數額」共105,699元,故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即係105,69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,扣除原告前
已繳納之500元,原告應再補繳1,1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基隆簡易庭法  官   王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沈秉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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