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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1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5年度補字第47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

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蔡毅霖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而查,依原告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訴之聲明
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萬3,351元(計算式:6
萬3,248元+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103元=6萬3,351元,元以下四捨
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
00元後,尚應補繳1,0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倘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 官  姜晴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李紫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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