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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電費等(2026-01-1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9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21號
原     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陳据湖  
訴訟代理人  徐則鈺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劍虹間清償電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因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,係求為判命給付新臺幣(
下同)206,4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遲延利息,故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6,46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93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7日內,補正第一審裁判費2,930元,倘逾期未補正,即以裁
定駁回其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 官   黃梅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逸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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