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1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8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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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202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妍樺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
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6,825元,應
繳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
,尚應補繳1,000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貴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鄭筑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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