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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1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8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5年度補字第202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妍樺發支付命令
   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    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
    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6,825元,應
          繳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
          ,尚應補繳1,000元。
 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  法  官  姚貴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鄭筑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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