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2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2-09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68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許書嫚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5年度司
促字第246號支付命令,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427,141元
及自聲請支付命令翌日起算之遲延利息;後被告就本院上開支付
命令聲明異議,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。因
原告本件請求本金加計「視為起訴前之利息」共427,141元,故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係427,14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790元,
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,原告應再補繳5,29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
書記官 黃瓊秋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