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1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9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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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67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偉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原聲請核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,視為起訴,然未據原告繳
納全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加計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
息後,總額為新臺幣(下同)7萬9,285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,尚應
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倘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附表(新臺幣/民國,元以下四捨五入)
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7萬9,145元 利息 5萬6,836元 115年1月8日 115年1月13日 (6/365) 15% 140.14元 140.14元 合計 7萬9,285元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彭郁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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