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1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9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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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45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
上列原告與被告游佳蓁(即李依蒼之繼承人)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
,原告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,視為起
訴,然未據原告繳納全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加計原
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後,總額為新臺幣(下同)63萬9,282元(
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520元,扣除支付命令
聲請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8,0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
倘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附表(新臺幣/民國,元以下四捨五入)
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62萬9,154元 1 利息 51萬1,234元 114年7月10日 114年12月29日 (173/365) 2.68% 6,493.93元 2 利息 7萬9,728元 114年9月10日 114年12月29日 (111/365) 14.99% 3,634.48元 小計 1萬128.41元 合計 63萬9,282元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彭郁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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