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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1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9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5年度補字第145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訴訟代理人  陳正欽  
上列原告與被告游佳蓁(即李依蒼之繼承人)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
,原告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,視為起
訴,然未據原告繳納全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加計原
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後,總額為新臺幣(下同)63萬9,282元(
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520元,扣除支付命令
聲請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8,0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
倘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官  張逸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附表(新臺幣/民國,元以下四捨五入)
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62萬9,154元 1 利息 51萬1,234元 114年7月10日 114年12月29日 (173/365) 2.68% 6,493.93元  2 利息 7萬9,728元 114年9月10日 114年12月29日 (111/365) 14.99% 3,634.48元  小計       1萬128.41元 合計        63萬9,282元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彭郁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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