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LDV 訴訟救助(2026-06-09)
其他/待認定
KLDV
2026-06-09
案號:救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基簡調字第162號
115年度救字第25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簡宏宇
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「聯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旗下
的第一當鋪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補正本件起訴狀及訴訟救
助聲請狀之簽名或蓋章,並補正前揭書狀所載被告之正確名稱、
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暨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1
份。倘逾期未補正,即以裁定駁回其訴及訴訟救助之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
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;當事人書狀,除
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當事人姓名及住所
或居所;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
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。二、有法定代理人、訴訟代理人者,
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。三、
訴訟事件。四、應為之聲明或陳述。五、供證明或釋明用之
證據;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
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
、第11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、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次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。其以指印代
簽名者,應由他人代書姓名,記明其事由並簽名。書狀不合
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。起訴不合
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
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
第117條、第12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(同時聲請訴訟救助),
未於起訴狀及訴訟救助聲請狀中簽名或蓋章。又原告民事起
訴狀記載之被告為「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第一當鋪
」,訴訟救助聲請狀中記載之被告則為「聯成資產管理有限
公司」,核有不一,原告復未敘明上開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
何人暨其住所地,本件起訴對象究為何人,亦有疑義。茲限
原告於主文所示之期限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起訴、聲請與書
狀程式欠缺,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1份,倘逾期未補
正,即駁回其訴及訴訟救助之聲請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彭郁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