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LDV 返還電信欠款(2026-06-09)
消費/小額
KLDV
2026-06-09
案號:審基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審基小字第248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光 被 告 古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零柒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捌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瓊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