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(2026-04-2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7
案號:基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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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基簡字第164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楊佳珊
楊明仁
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查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
的之價額(即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,依原告所陳報參考鄰近不
動產依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所計算之價額),未低於原告主
張之債權額新臺幣(下同)727,007元(含本金及計算至起訴前1
日之利息),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27,007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9,69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2,020元,尚
應補繳7,67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冠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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