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(2026-04-29)
消費/小額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4-29
案號:基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基小字第4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江依宥 被 告 吳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 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,46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郁穎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 (新臺幣元) 利息起迄日 (民國) 週年利率 1 5,000 自111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 3,000 自111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 3,290 自111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4 3,290 自111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5 2,500 自111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6 2,690 自111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7 3,000 自111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8 2,690 自111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9 3,000 自111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