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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電信費(2026-04-20)

消費/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0 案號:基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5年度基小字第38號
原      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訴訟代理人  陳品臻  
            許宴瑄  
被      告  郭韋懷(原名黃韋懷)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被告應於收受原告聲請撤回狀之翌日起10日內,確認是否就原告
撤回本件訴訟提出異議,逾期未提出異議,即視為同意撤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   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於民國115年
    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示判決,惟原告於115年4月9
    日具狀到院撤回全部起訴,故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。
二、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,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。但被告已
    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,應得其同意。訴之撤回,被告於期日
    到場,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,自該期日起;其未於期日到
    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,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,
    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,視為同意撤回。民事訴訟法第262條
    第1、4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被告前已就本案為言詞辯論,依
    上規定,原告撤回起訴應得其同意。爰命被告應於收受原告
    聲請撤回狀後10日內,就同意與否表示意見並陳報本院;逾
    期未陳報意見或為異議者,視為同意原告本件撤回起訴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郁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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