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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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3-10
案號:基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基小字第3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鈞 被 告 陳煒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零捌元,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玖仟陸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承豐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