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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04)

消費/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-03-04 案號:基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基小字第210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訴訟代理人  游豐維  
被      告  游詩凱  
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辯論終結
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零肆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零三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且
在九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瑾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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