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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 返還電信欠款(2026-03-31)

消費/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-03-31 案號:基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基小字第128號
原      告 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唐念華  


訴訟代理人  陳榮光  
被      告  謝嘉偉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玖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一五
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玖拾玖元為原
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 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
    6條第2項、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准原告聲請,由其一
    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起陸續向訴外人
  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遠傳公司)申請租用門號0000
    000000號暨行動電話服務,惟未依約繳費,尚積欠電信費及
    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共新臺幣(下同)4萬5,199元;
    嗣遠傳公司已於106年12月12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,爰以
    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,依行動通信服務契
    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清償,並聲明如主文第
    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僅以回覆表陳明
    不同意原告之請求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 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遠傳第三代
    行動通信/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、限制型有錢卡-限NP4G
    新絕配1399限30手機案、遠傳電信費帳單及債權讓與證明書
    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15-31頁);而被告雖表示不同意原
    告之請求,惟未載明不同意之理由,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
    或有利於己之答辯以供審酌,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,
   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行動通信服務契約及
    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4萬5,199元,及自起訴
    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5年1月28日(見本院卷第43頁送
    達證書)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,為
    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,500元,此外核無其他費用之支出,
    爰依職權確定前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;併依民事訴
    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諭知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    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六、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
   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爰依職權宣
    告之,併酌情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,得免為假執
    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維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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