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LDV 清償票款(2026-06-11)
一般民事糾紛
KLDV
2026-06-11
案號:執事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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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6號
異 議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相 對 人 陳重建
上列異議人因清償票款執行事件,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
國115年3月6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15134號裁定聲明異議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異議駁回。
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,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
效力;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,得
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;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,應另為適當之處分
;認異議為無理由者,應送請法院裁定之;法院認第1項之
異議為有理由時,應為適當之裁定;認異議為無理由者,應
以裁定駁回之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
條之3、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、第2項、第3項規定甚明。查
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3月6日作成114年度
司執字第15134號裁定(下稱原處分),並於115年3月13日
送達異議人,異議人於115年3月19日具狀對原處分聲明異議
,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,經核與上開
規定相符,先予敘明。
二、異議意旨略以:異議人前對於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,經本院
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5134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受理中。以相
對人為要保人之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已於102年全
數交割概括承受予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,下稱全球人
壽)保單(國華人壽至尊保本終身保險,保單號碼為F00000
00號,下稱系爭保險),為一般壽險,非醫療險,僅人壽保
險裡含有失能給付,但險種是屬於一般壽險,僅需主約保留
最低承保金額之金額,醫療險不受影響,故該人壽保險部分
得與健康保險割裂、脫離而單獨成為強制執行之標的,則應
符合得以扣押之條件,仍可執行扣押並解約換價。
三、經查:
㈠異議人持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9074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
,向本院聲請就相對人所有之保險契約債權等財產為強制執
行,經本院受理,並核發執行命令,惟經全球人壽陳報系爭
保險資料後,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原處分駁回債
權人對於系爭保單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等情,業據本院調取
本案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。
㈡觀諸全球人壽所提供之資料可知,系爭保險契約主契約種類
為人壽保險,且兼含醫療險、健康險之性質。是以,系爭保
險契約不僅具有人壽保險之性質,並兼具健康及傷害保險之
要素,於相對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失能時,保險公司亦
負給付義務,可見該契約係由健康、傷害及人壽保險混合構
成,且各部分均具實質比重,並非單純之人壽保險,洵屬明
確。
㈢況經全球人壽於115年2月10日以全球壽(保全)字第1150210
028號函覆,系爭保險契約主約壽險具健康險性質(含失能
給付)且不可分割,足見無法針對身故保險金或其他給付項
目單獨解約拆帳處理,兩者間無法分割執行,自不能無視其
中屬健康險性質之保障,與僅有身故保險金給付約定之單純
人壽保險等同視之。本院執行處如就人壽保險部分為終止契
約之執行命令,將致健康保險部分一併終止,而違反保險法
第129條之1規定意旨,則本院執行處事務官以原處分駁回異
議人就系爭保單解約金債權強制執行之聲請,並無違誤。
㈣從而,原處分駁回異議人就系爭保單解約金強制執行之聲請
,於法並無不合。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,求予廢棄,為
無理由,其異議應予駁回。
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異議為無理由,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
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蕙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用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維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