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LDV 清償債務(2026-03-27)
一般民事糾紛
KLDV
2026-03-27
案號:司執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9896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如燕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
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;強制執行之
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
第28條第1項規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對第三人大中華保全股份有限公
司之薪資債權為執行標的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。然依經濟部
商工登記事項資料內容所載,該第三人之設址為新北市土城
區,非在本院轄區。又債權人並未提出足以釋明該第三人設
址為本院轄區之事證,是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
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
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