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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LDV 清償債務(2026-03-27)

一般民事糾紛 KLDV 2026-03-27 案號:司執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9896號
債  權  人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如燕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   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
    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;強制執行之
    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
   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
    第28條第1項規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對第三人大中華保全股份有限公
    司之薪資債權為執行標的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。然依經濟部
    商工登記事項資料內容所載,該第三人之設址為新北市土城
    區,非在本院轄區。又債權人並未提出足以釋明該第三人設
    址為本院轄區之事證,是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
   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
    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3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