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2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0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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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8470號
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代 理 人 郭書妤
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吳珮瑩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(債務人吳珮瑩對第三人
火箭物流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),係在桃園市觀音
區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臺灣
桃園地方法院有管轄權,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
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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