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0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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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94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尤帷裮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5,67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尤帷裮即周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
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
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12日止累計165,671元正未
給付,其中163,087元為消費款;1,384元為循環利息;1,20
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,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94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279元 尤帷裮(原名尤澧詃、周澧詃) 自民國115年0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.8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32808元 尤帷裮(原名尤澧詃、周澧詃) 自民國115年0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2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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