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2-1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2-1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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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81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楊翊君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5,45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楊翊君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7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20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20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
月09日止累計140,999元正未給付,其中136,380元為本金;
4,526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示之利息。債務人楊翊君於民國112年05月04日向債權人借
款489,989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04日起至民國119年05
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2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
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
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
民國115年02月09日止累計384,451元正未給付,其中372,14
8元為本金;12,210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81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6380元 楊翊君 自民國115年0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72148元 楊翊君 自民國115年0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2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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