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2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2-0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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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5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王蕙蘭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,93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
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於民國108年6月17日開始與債權人簽立信用卡使用
契約,及113年6月4日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原告申請使用
信用卡,領用如後附表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
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
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
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
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
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
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
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
國115年2月1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47,931元,
及其中本金46,762元未按期繳付。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2月
1日止,帳款尚餘47,931元及其中本金46,762元部分按前述
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65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43元 王蕙蘭 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75% 002 新臺幣40619元 王蕙蘭 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88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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