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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2-0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2-0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5年度司促字第657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王蕙蘭  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,93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
    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債務人於民國108年6月17日開始與債權人簽立信用卡使用
    契約,及113年6月4日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原告申請使用
    信用卡,領用如後附表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
    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
    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
    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
    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
    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
    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
    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
    國115年2月1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47,931元,
    及其中本金46,762元未按期繳付。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2月
    1日止,帳款尚餘47,931元及其中本金46,762元部分按前述
    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
    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9 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高湘雲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657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43元 王蕙蘭 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75% 002 新臺幣40619元 王蕙蘭 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88%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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