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2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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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5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王中原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9,30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王中原於民國108年07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2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8年07月08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08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16採機動利率計算
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22日止累計56,285元未給付,其
中54,199元為本金;1,993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王中原於民國10
8年05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8年05
月03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
利率百分之7.16採機動利率計算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2
2日止累計130,599元未給付,其中127,210元為本金;3,296
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
息。(三)債務人王中原於民國108年04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
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8年04月03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03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.16採機動利率計
算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22日止累計128,684元未給付,
其中125,345元為本金;3,246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王中原於民國
108年03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8年0
3月18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
利率百分之6.66採機動利率計算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2
2日止累計233,732元正未給付,其中228,144元為本金;5,4
95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
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45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4199元 王中原 自民國115年01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27210元 王中原 自民國115年01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1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25345元 王中原 自民國115年01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16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228144元 王中原 自民國115年01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.66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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