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1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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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5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鄭雅文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3,41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鄭雅文於民國111年07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2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20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20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99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1
3日止累計90,968元未給付,其中85,687元為本金;3,988元
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
利息。債務人鄭雅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
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
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05日止累計32,442元正未
給付,其中29,350元為消費款;2,592元為循環利息;500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25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5687元 鄭雅文 自民國115年0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.99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9350元 鄭雅文 自民國115年0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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