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1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5年度司促字第249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陳月英  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73,39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 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債務人陳月英於民國111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
    ,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30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30日止按月
   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   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   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    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   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    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
    月13日止累計341,620元正未給付,其中332,257元為本金;
    8,684元為利息;67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   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    示之利息。債務人陳月英於民國112年02月01日向債權人借
    款2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1日起至民國119年02
    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.36採機動利
    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
    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
    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
    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
   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
    國115年01月13日止累計134,076元正未給付,其中131,701
    元為本金;1,675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    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    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債務人陳月英於民國112年02月03日
    向債權人借款23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3日起至民
    國119年02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.3
    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    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    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    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   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    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13日止累計154,046元正未給付,其
    中151,472元為本金;1,874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
    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    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債務人陳月英於民國112
    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
    17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
    率百分之6.73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
   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    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
   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   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    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13日止累計71,753元正
    未給付,其中70,519元為本金;741元為利息;493元為依約
   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   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債務人陳月英於民
    國112年09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4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
    09月26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
    年利率百分之12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
    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   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
    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   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
    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13日止累計32,47
    4元正未給付,其中31,513元為本金;868元為利息;93元為
   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    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之利息。債務人陳月英
    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
    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
    國115年01月12日止累計39,421元正未給付,其中37,893元
    為消費款;1,528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    他費用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6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高湘雲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249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2257元 陳月英 自民國115年0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31701元 陳月英 自民國115年0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.3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51472元 陳月英 自民國115年0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.36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70519元 陳月英 自民國115年0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.73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31513元 陳月英 自民國115年0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37893元 陳月英 自民國115年0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