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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1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5年度司促字第217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債  務  人  游孟綾  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7,03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
    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游孟綾於民國111年04月22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
    款(帳號: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   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
    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
   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5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簡正忠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217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0033元 游孟綾 自民國112年0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430%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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