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2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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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97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陳姳穎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9,434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陳姳穎於民國114年07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4年07月31日起至民國121年07月31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99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
月15日止累計146,427元正未給付,其中142,577元為本金;
3,757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示之利息。債務人陳姳穎於民國114年08月06日向債權人借
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8月06日起至民國121年08
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99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
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
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
民國115年04月15日止累計98,103元正未給付,其中95,527
元為本金;2,176元為利息;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債務人陳姳穎於民國114年09月15日
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9月15日起至民
國121年09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
9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5日止累計147,865元正未給付,其
中144,073元為本金;3,492元為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債務人陳姳穎於民國114
年09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6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9月
18日起至民國121年09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
率百分之14.9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
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
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
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
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5日止累計257,039元
正未給付,其中251,065元為本金;5,774元為利息;200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97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2577元 陳姳穎 自民國115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99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5527元 陳姳穎 自民國115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99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44073元 陳姳穎 自民國115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8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251065元 陳姳穎 自民國115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8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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