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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2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5年度司促字第1435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債  務  人  陳李淑珠
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7,944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
    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陳李淑珠於民國90年06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
    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
    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2年7月起
   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12月0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72
    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734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
   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
    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
   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
    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
    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
    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
    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
    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
    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
    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
    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
    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
    每份100元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3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高湘雲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435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2487元 陳李淑珠 自民國102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000%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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