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1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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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19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張淳惠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2,42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6月
28日向債權人借款2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.93%計
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
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
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92,42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
償付。( 二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
14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
2.44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
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
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
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
違約金未償付。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
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19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2427元 張淳惠 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93% 002 新臺幣100000元 張淳惠 自民國114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44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2427元 張淳惠 暨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100000元 張淳惠 暨自民國115年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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