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KLDV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(2026-06-08)

其他/待認定 KLDV 2026-06-08 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訴字第231號
原      告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被      告  陳培彰  


            余錫琦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
2月26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「建物標示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如本
裁定「更正附表」所示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
    定有明文。而所謂錯誤,應包括訴訟標的物名稱之錯誤在內
    ,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,法院及當事人均就該標
    的物為審理辯論,雖原告起訴所主張之該標的物名稱錯誤,
    並經法院對於該名稱錯誤之標的物為裁判,仍應有上開法條
    之適用(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31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
    )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塗銷如本裁定更正附表所示之建物
    所有權移轉登記,雖原告民事起訴狀附表關於該建物之基地
    座落記載「德育段783地號、783-1地號」,然該建物之登記
    坐落地號僅有德育段783地號土地(見本院卷第81頁),可
    知上開有關「783-1地號」部分顯屬誤載。本院逕援引該起
    訴狀附表所載內容,對該名稱記載錯誤之標的為裁判,自屬
    顯然錯誤。因兩造就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,復經本
    院據以審理辯論,依上規定及說明,本院自得以裁定予以更
    正。
三、爰依被告陳培彰之聲請,裁定如主文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
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法 官 高偉文
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逸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郁穎
更正附表
建物標示       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----------------- 建物門牌  建築式樣、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(平方公尺)  權利範圍     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面積  1 00000-000 基隆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----------------- 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弄0號5樓  鋼筋混凝土造、 層數:5層、 層次:5層、 附屬建物: 陽台、花台、窗台  5層:92.57  陽台:8.25 花台:0.29 窗台:0.65  1分之1  備註 共有部分:德育段00000-000建號,面積273.35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1000分之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