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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0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03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補字第980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沈修宇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
被告異議視為起訴,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3萬2,99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
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 官  鄭富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維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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