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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0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8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補字第933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

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方語如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方語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萬2,386
元(含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之利息),應繳納裁判費5,270元
,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,770元,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 官  陳湘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洪儀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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