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2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24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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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911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李定一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4年度司
促字第4306號支付命令,敦促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
244,575元本息;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,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
明異議,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法視為起訴,而原
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。因原告請求本金加計「
視為起訴前之利息數額」共257,377元,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
係257,37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58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
500元,原告應再補繳3,0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沈秉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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