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(2025-09-2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22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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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825號
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顧育成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婷間因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8,443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謝佩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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